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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相关司法文件】

2014-12-18 14:06:5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933

          【集资诈骗罪相关司法文件】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
标准的规定(二)》(2010年5月7日,公通字[2010]23号)

    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  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 2010年12月13日,法释(2010]18号)

    第四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
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
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
法占有为目的”:
    一  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
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
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
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
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
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l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
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
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
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
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
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
诈骗数额。
   
      (3)《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1年1月21日
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诈骗罪
    1.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金融诈骗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
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当根据
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
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
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
    (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
    (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
    (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
的;
    (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
的时候,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单纯以财
产不能归还就按金融诈骗罪处罚。
    3.集资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集资诈骗罪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
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均表现为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
的而非法集资,或者在非法集资过程中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
意,均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是,在处理具体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
是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推定行为人具有非
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
将少量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
目的。
    4.金融诈骗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和犯罪数额的计算。金融诈骗
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
解释之前,可参照l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在具体认定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
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
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
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年12月16日,法发[1996]23号)

       三、根据《决定》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
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
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甸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
  还的。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
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
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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