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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4则利率新规+5类借款无效

2016-09-13 16:18:0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66

  民间借贷,当事人书写的借条是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但有时借条背后会隐藏的诸多“玄机”,令人防不胜防,经常会出现对借条存在争议的情形。在借条中的名字书写会存在哪些陷阱?又应该如何救济呢?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主要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简单的借条中主要包括名称、当事人、金额、时间、签名。当事人是借条中必备的部分,是明确借贷关系双方的标识,因此借条中当事人的名字也尤为重要。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约定四则内容: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重点: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5种情形

  从签订合同的主体看:签订合同的主体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在没有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同意认可的情况下,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从合同的形成过程看:这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贷合同。

  从合同本身内容上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间借贷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另外,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了5类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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