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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借条效力应如何认定?2018-08-23 09:19: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140次
案情简介
日照人尹某与第二任妻子结婚后,通过网络认识了远在无锡的家庭主妇乐某,之后两人频繁联络并先后到对方所在城市互相见面,感情逐步升温。2013年9月22日,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尹某转账30 000元,后又于2014年1月24日、4月2日,分别向尹某账户转账10 000元、1 000元。尹某曾就30000元借款向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乐某女士人民币现金30 000元整(叁万元整)归还期限1年 2013.9.22 尹某”。该借条已被撕毁。尹某向乐某转账偿还了10 000元、1 000元,但对30000元以各种理由推托未还。 被丈夫发现后,乐某持重新粘贴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尹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乐某主张是给尹某转账30 000元时,因尹某在日照,并未出具借条,借条是2014年5月份尹某到无锡时在乐某家中补写的,但刚写完又以两人关系亲近为由将借条抢过去撕毁,乐某害怕被丈夫知道,未敢声张,仅是在与尹某争吵后将借条黏贴好。尹某主张借条是2014年年底将借款结清后撕毁。双方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证实。 观点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尹某向乐某借款并出具借据,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向乐某出具了借条,之后尹某又将借条撕碎,乐某对此的解释是尹某抢夺借条予以撕毁,但尹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双方的账目往来已经结清所以才将借条撕毁。乐某对此瑕疵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在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应驳回乐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乐某所持借条虽然撕毁,但仍具备证据的完整性且尹某承认借条是自己书写,乐某又提交了汇款单据,已完成举证义务。尹某仅以借条撕毁而作出还款的抗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尹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 乐某所持尹某本人出具的30 000元借条及向尹某银行账户打款30 000元的转账凭条能够证实乐某向尹某出借款项的事实,虽然借条系被撕毁后重新粘贴,但仍保持了证明双方借贷事实的完整性,并有银行转账凭条予以补强,应当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尹某主张30 000元系双方经营二手车业务相关款项,未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尹某是否已清偿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尹某主张借款已偿还完毕,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乐某提供的转账凭条证明双方从1 000元至10 000元、30 000元的款项往来均系通过转账方式交付,尹某亦认可系通过银行转账向乐某转回10 000元,其在双方通话录音中亦称如有钱将通过打款方式还款,但尹某除了对借款作出还款的抗辩外,一直未提供任何还款证据。按照日常生活经验,还清借款而将借条撕毁只是一种惯常做法,两者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即还清借款未必一定导致撕毁借条,撕毁借条未必一定由还清借款引起,故尹某仅以撕毁借条为依据作出还款抗辩,不能推翻乐某主张的债权,在无有效证据证明已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尹某应对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对于乐某主张的利息,因双方未对利息作出明确约定,故自乐某提起诉讼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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