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讨债法律 >> 借款合同要怎么签才安全?借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 |
借款合同要怎么签才安全?借款合同签订注意事项有哪些2018-11-12 09:04:2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69次
一、借款合同基本特征
1、贷款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专门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专业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全国的信贷业务只能由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与借款方发生借贷关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研究单位等实行财政预算拨款的单位则无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在特殊情况下,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农民也可以成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银行、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须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要求。信贷计划是签订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条件。借款方必须根据国家批准和信贷计划向贷款方申请贷款;贷款方必须在符合国家信贷计划的信贷政策的条件下,由贷款方与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超计划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标的为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标的。外币主要是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其他需要使用外汇贷款的单位借贷使用的。在外币的借款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借什么货币还什么货币(包括计收利息) 5、订立借款合同必须提供保证或担保。借款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必须有足够的物资作保证或者由第三者提供担保,否则,银行有权拒绝提供贷款。这种保证或担保是使贷款能够得到按期偿还的一种保证措施。 6、借款合同的贷款利率由国家统一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借款方在归还贷款时,一般要偿还贷款利息,而利率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计付,当事人双方无权商定,对国家规定的利率,任何人无权变更或修改。 二、借款合同怎么签才安全 不要打借条。 在农村借款是非常简单也最易引起纠纷的,因为他们大都采用口头协商后,然后打个借条就可以了,内容也非常的简单。如 “标题是借条,然后正文写某某向某某借了多少钱,借款人某某”这种一般都不具法律效应。 合同要双方都签字。当两人协商一致后,同意借款时,要拟一份正式的合同——借款合同,在合同下方要写上“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签名并盖章这样才能生效。 约定好利率。拟好借款合同时,内容要写的清晰明了,尤其是利息率,现在很多人都是靠放贷吃息生活的,现在民间借贷的利率一般是月息2分。企业主需周转资金时一般都向民间借贷,如,借300万周转,月息2分,那他一个月就要付6000元的利息。这时合同就要写清“某某因企业经营困难,急需资金周转,向某某借了300万,月息为2分,每月利息为6000元。利息的规定不能超出国家规定的年息率36%的范畴,否则超出部份算无效。 约定归还时间。在签借款合同时要约定好具体的归还时间,这也是为了安全起见。如”某某因企业周转困难,向某某借了300万于2017年12月前归还及利息支付的方式(月,季,年)这个要根据两人具体的协商而定。 规定违约项。在签借款合同时约定好具体还款期后,还要明确约定若到期未归还的话怎么支付违约金,如,若延迟归还期是付总额的百分一还是提高利息,这些都要两人协商一致后写入借款合同。 提供提担保人。借款额若是10万以下无需提借担保人,若在10万以上,借款人又不是朋友或亲戚,为保险起见,这时可以约定提供一个可靠的担保人,因为担保人负有连带责任,这样相当上了双保险。但必须在签名处再填上担保人的签字并盖章。 三、借款合同注意事项 1、合同签约主体 在我国,可以作为出借主体的只有两类主体:第一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另一类为国家允许开展借贷业务的公司,需要取得相关的金融牌照,目前这类出借主体主要为:银行、小贷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典当行、信托公司等。除此之外,其他未取得金融牌照的任何公司开展借贷业务均为违法。 因此,在起草借款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出借人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有些自然人用自己控制的非金融类公司的名义发放借款是不合法的。 2、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本金为出借金额,借款本金牵涉到以下几个问题: (1)砍头息的问题。在民间借贷的实践中,出借人往往会在实际出借资金之前将全部/部分利息予以扣除后再发放给借款人,但约定的借款金额却是本金与扣除过利息之和。根据《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砍头息这种方式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实际出借的金额。如,出借人张三借款给李四100万元,张三扣除10万元砍头息后,将余下90万元支付给李四。那么,在法律上,认可的借款本金为90万元。此外,若借款合同做了强制执行公证,砍头息的这种做法,势必会影响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处有可能就此认定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公证合同进行了变更而拒绝出具执行证书。 (2)对借款本金的借出,建议采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操作,不要采用现金方式完成借贷。现金在举证上难度较大,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可以很好的保留证据。民间借贷而言,证明自己实际发放借款是借贷关系最为核心的一环,因为只有证明了有资金转账记录,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这一点在《合同发》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只有实实在在提供了借款,借款合同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实际出借金额、借款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不一致,该怎么办?这种问题,在实践中常有发生,出借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发放借款。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从法律上来说,若出借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发放借款,出借人就是违约,借款人是可以追究出借人违约责任的。 因此,针对出借金额以及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在《借款合同》进行约束,以降低出借人违约的风险。如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同意:借款人的借款金额以实际发放的金额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金额足额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借款发放时间以借款借据的时间为准,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发放借款,出借人不向借款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借款用途、利率 借款用途只要合法即可以受到法律维护,实际中违法的借款用途较少,一般为赌博/贩毒等,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借款的用途,用途合法这一点大多数出借人都可以自己识别。 因此,本部分着重强调一下利率条款的设计。对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利率以24%与36%为界被划分为“两线三区”, 通俗的讲,年利率为24%(含)以下受到法律保护;年利率为24%至36%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借款人愿意给,出借人可以收取,出借人收了这部分利息,借款人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若借款人不愿意给,则出借人无法强行收取;超过36%的部分不受法律返还,若借款人已经支付,借款人可以主张要求出借人返还。当然,实践中,出借人通常采用财务顾问费的形式,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的形式,来规避较高利息。 站在出借人的角度出发,虽然法律保护的是年化24%以下的利率,但是出借人可以直接约定按照年化36%的利率计算利息,万一出现纷争,就直接采取法律保护的利率来计算利息,也就是24%来计算利息,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出借人利益。 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定要把利率或利息放到合同中,因为没有对利率或利息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借款人是不用支付利息的。《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4、还款方式 目前,较为常见的还款方式有两种,等额本息;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除此之外,借贷双方还可以约定其他还款方式。 5、违约责任 对于借款人的违约,出借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救济措施:1)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罚息,并对罚息的计算标准给出计算公司;2) 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商定;3)出借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4)其他等 上述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出借人可以都约定,也可以二选一,但建议都约定,涉及到诉讼可根据情况进行调整。如上述所说,法律上保护的也就是上文提到的年利率24%,不论逾期罚息和违约金如何约定,最终违约金都不可超过这个界限,超出部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基本不被认可。 另外,需注意在《借款合同》文本中对逾期还款的利率以书面的方式进行明确的约定,以便主张借款到期后的利息。避免因为对利率没有约定,而引起争议。 6、律师费的约定 请律师打官司,是出借人自己的选择。若律师费没有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说明由违约方支付,则律师费需出借人自己承担;但如果在借款合同中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则在请求借款人支付律师费时,法院会予以支持。 7、通知、送达条款 通知送达条款因为没有涉及到合同的实体问题,在合同文本中,很容易被忽视。忽视的原因是很多合同起草者不知道该条款的重要性,直到诉讼中才发现无法送达。借款合同不比其他类型的合同,因为借款是事实,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借贷纠纷胜诉并不难,难的是送达难、执行难。因为对借款合同而言,一旦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不能按时收回借款,通过诉讼的途径来主张债权时,首要的问题就是送达,实务中,无法送达的情形经常存在,借款人经常玩失踪,进而导致最终只能通过公告的方式来解决送达问题,时间成本被无限期延长。 而设计一个较好的送达条款,既可以防止合同一方不接收相关书面文件,又可以节省诉讼时间,防止借款人利用时间转移财产。另外,若出借人要进行债权转让,发送债权转让的通知也可以直接递送到到“通知送达条款”里面约定的地址。送达条款的设计可以参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指定的《民事送达工作指南》里面关于送达条款的设计或者是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有效维护金融债权解决“送达难”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司法建议》里面关于送达条款的设计。 8、管辖条款 管辖条款,为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有两种:诉讼或仲裁。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具体须看双方的合同情况以及履行情况而定。对管辖进行约定,也就是解决了打官司在什么地方进行的问题。在没有对管辖条款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只能采用“原告就被告”的诉讼原理,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债权人要到债务人的经常居住地去打官司,增加了债权人的诉讼成本。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