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类的合伙企业
2015-03-09 11:21:5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48次
另类的合伙企业 所谓另类指的是“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它有别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 伙企业,正好介于两者之间,名称上还是沿用“普通”的字样,但是为了加 以区别,在名称中必须加上“特殊普通”的字样,如×××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这是为技能型、知识型的合伙企业量身定制的企业组织形式,是为技能型人 才开的绿灯。 特殊普通合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不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的合伙。其基本特征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特殊的普通合伙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合伙组织形式 具有普通合伙的特点,又有别于普通合伙,但其实质仍然是普通合伙,《合伙 企业法》中规定:“特殊的普通合伙在本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于本法有关普通
合伙企业的规定。” 第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 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可能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一个或者数 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应承担无限 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 责任;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全体合伙人都要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伙的适用范围特殊。有限责任合伙的创设是一种制 度创新,其最初目的是对采用合伙形式的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予以合理 限制,但如今它已扩展到专业服务机构之外的一般性企业组织形式。 第四,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的保护特殊。对债权人的特殊保 护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二是特殊的普 通合伙企业要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制度和职业保险制度,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 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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