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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的分类

2015-03-27 10:05:4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84
                                 债的担保的分类
    债的担保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具体有以下几种常见划分方法。
 (一)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
    依照担保所用标的性质的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即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履行债务时,其依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在人的担保制度下,被担保人不得直接支配担保人的财产,只能请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若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被担保人对担保人所享有的担保利益,与担保人的其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地位平等;若担保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负担的全部债务的,被担保人与担保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按照比例对担保人的全部财产行使权利。在这个意义上,人的担保制度仍有不能救济债权人利益的危险,其适用受到较大限制。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特定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性权利担保债务履行而设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方式均为物的担保,定金也属于特殊形态的物的担保。在物的担保制度下,被担保人可以支配担保人工作担保特定财产的价值,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被担保人可以变价担保财产以清偿其债权。债权人因为物的担保而享有的权利,优先于担保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人的权利。物的担保不仅增强了债权实现的程度,弥补债权性质上的缺陷,而且具有确保债务的履行、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作用①。
  (二)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
    依据担保成立的依据不同,债的担保可以分为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财产上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这种担保无须当事人的设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相应的担保权,是法律为某类特殊债权而设立的担保。如民法上留置权、法定抵押权、海商法和破产法上的优先权等。约定担保,又称为意定担保,是指依照当事人意思表示而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约定担保,除法律对其成立要件和内容另有规定外,完全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设定。约定担保有利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适用较为广泛,是最为常见、最为普遍的担保方式,如抵押权、质权、保证担保、定金担保等均为约定担保。
    (三)本担保和反担保
    依据设立目的不同,债的担保可分为本担保和反担保。本担保是指为保障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以担保该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易于实现其追偿权的制度。反担保也是担保的一种,两者并没有实质差异,因此,反担保在其成立条件、形式、效力以及消灭等方面均可适用本担保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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