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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包含了什么

2019-01-23 09:10:0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448
 一、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1、先受偿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的对内效力,简而言之,即房地产抵押权人有就受担保的债权对抵押的房地产优先受偿的权力。房地产抵押权人在其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无须经房地产抵押人的同意即可对抵押的房地产予以处分,并从变卖的价款中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2、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效力
 
  房地产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
 
  ⑴主债权;
 
  ⑵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由于债务人迟延履行而导致的利息即迟延利息,亦属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担保范围;
 
  ⑶违约金;
 
  ⑷损害赔偿金;
 
  ⑸实现房地产抵押权的费用。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房地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房地产抵押权所涉及的物的范围效力
 
  ⑴房地产自身。房地产抵押,根据其标的物可以大致划分为两种:土地使用权抵押和房屋所有权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随之抵押;以房屋所有权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同时抵押。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则为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所及。
 
  ⑵房地产的从物。从物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之物。由于房地产抵押权为就抵押物拍卖价金优先受偿的价值权,基于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的原则,实行房地产抵押权拍卖房地产时,其效力自应及于房地产的从物。
 
  ⑶房地产的从权利。从权利是指为助主权利之效力而存在的权利。从权利与主权利的关系,一如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以主权利及其所属的标的物设定房地产抵押权时,房地产抵押权之效力得及于从权利。
 
  ⑷孳息。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权开始实行后到抵押标的物的处分为止房地产所产生的孳息。中国《担保法》第47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应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否则,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4、抵押物价值保持的效力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所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减少的,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所抵押的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房地产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其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房地产抵押权人则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二、关于抵押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可作担保物指已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按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作担保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抵押物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它财产。
 三、抵押贷款房屋如何过户?
 
  (一)在抵押期间的房屋,如果办理买卖过户手续(转移登记),由买卖双方及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共同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手续办理:
 
  1、《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契证》)
 
  3、《房屋他项权证》
 
  4、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5、卖方婚姻状况证明(房证未明确共有情况的提供)
 
  6、《房地产转让合同》
 
  7、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身份证明、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
 
  8、主债权合同
 
  9、抵押合同
 
  10、其他必要材料
 
  (二)在抵押期间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房主)姓名变更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和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共同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手续办理: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4、《居民户口簿》(须记载曾用名)
 
  注:如果《居民户口簿》未记载曾用名的,可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姓名变更证明。
 
  5、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身份证明、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三)在抵押期间的房屋,坐落地址发生变化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房主)和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共同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手续办理: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他项权证》
 
  3、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
 
  4、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地名审批材料
 
  5、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身份证明、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四)在抵押期间的房屋,属夫妻婚后取得的共有财产,申请办理共有的,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共同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手续办理:
 
  1、《房屋所有权证》
 
  2、《房屋他项权证》
 
  3、《结婚证》
 4、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5、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身份证明、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在抵押期间的房屋,属夫妻婚后取得的共有财产,离婚后欲办理更名(离婚析产)的,由原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共同申请,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手续办理:
 
  1、《房屋所有权证》
 
  2、完税凭证(《契证》)
 
  3、《房屋他项权证》
 
  4、原夫妻双方身份证明
 
  5、根据不同的离婚方式提供离婚手续
 
  (1)民政局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
 
  (2)法院调解离婚的提供《民事调解书》
 
  (3)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
 
  注:分割房屋地址与《房屋所有权证》相符
 
  6、抵押权人(银行或金融机构)身份证明、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
 
  7、主债权合同
 
  8、抵押合同
 
  9、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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