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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审查

2015-06-16 16:05:0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09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问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o"《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问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o"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和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是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所以,对于诉讼时效问题,法院采取的是“不告不理”的态度,只有当事人明确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才会处理。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贷款人原告起诉后,借款人被告在答辩状或者开庭答辩中提出贷款人的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才会进行审查。而民问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两年的一般时效制度,但要区分有还款期限借贷合同和无借贷期限借贷合同两种情形。
   (l)有还款期限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有偿还期限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返还借款,贷款人便属于明知债权已到期而借款人未能偿还欠款,权利遭受侵害。还款期限到期后两年内,贷款人应该要求借款人还款,如两年内不主张,即属于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失胜诉权就意味着在实体上,当事人已经丧失了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权利,也就是说,丧失胜诉权后原债务转化为自然债务,法律不再予以强制保护,只能靠个人的信用以及道德来约束。但需要强调的是,法院不能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以消灭胜诉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这就意味着,只有当事人主动抗辩,要求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才能消灭胜诉权。
    (2)无还款期限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实践中,无还款期限的借贷合同大量存在,此时诉讼时效应当从贷款人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一般也是适用两年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6 1条、第62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问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问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口起计算。《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23条规定: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遭到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则债权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债务人表示拒绝或无力履行时开始计算;如债务人未表示拒绝或表示无力履行的,或者承诺履行债务的,应当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期。准备期届满后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的,债权入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自准备期届满之口开始计算。当事人对合理的准备期达成一致的,从其约定;不能达成约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利少于2个月。
    此外,较为特殊的是分期履行借贷合同的诉讼时效。分期偿还债务是借款合同履行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当事人约定分期腹行合同债务的情况下,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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