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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的分配2015-06-16 16:08:5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21次
根据《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5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o我国《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白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由此可见,不同于金融性借款合同的诺成性,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在款项实际交付的情况下,借款合同才生效。因此,民问借贷在发生纠纷时,贷款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证明双方的借款合意之外,尚需证明该款项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有效的借款债权。
虽然民间借贷需实际交付所借款项才生效,但现实中,双方一般只签署一张借条,借款人并不会对收到款项向贷款人另行再出具收条。因此,借条便同时承担着证明双方借款合意以及借款人收到款项的作用。如果没有相反证据,那么一般可以认为贷款人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其对于借款债权的主张应予支持。因此,在民问借贷纠纷中,贷款人对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以及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 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针对贷款人的举证,借款人也有很多抗辩理由,但也都需要提交证据。比如:主张贷款人提出的证据本身有问题,这时借款人应当提供针对贷款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当然,借款人还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贷款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借款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贷款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借款人没有上述主张,则贷款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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