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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2015-06-16 16:10: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73次
举证时限,是指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证据的期间。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中会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在使用普通程序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30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15日内完成举证。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设置举证期限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进行“证据突袭”,即诉讼前期一直不提交关键证据,但在诉讼后期却突然提交,造成对方当事人措手不及,也使法庭庭审程序真诚结束受到影响。民问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以充分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可能会对自己造成不利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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