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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以及如何合理纳税

2015-05-07 10:56:0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274
                                     利润分配以及如何合理纳税
    利润分配是企业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企业所有者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来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都会对利润分配作出相关规定,它是在兼顾股东与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基础之上,将现实的利润在企业与企业所有者之间、企业内部的有关项目之间、企业所有者之间进行分配的活动。利润分配的结果将会引起企业的资金状态与股东权益规模及结构的变化,也将对企业的其他活动产生深远影响,下面我就利润分配的原则以及如何合理纳税作出详细的解释。
    1.利润分配的原则
    (1)依法分配原则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这些利润是企业的权益,企业有权自主分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一般次序和重大比例也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利润分配的有序进行,维护企业和所有者、债权人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增加积累,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国家有关利润分配的法律和法规主要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企业在利润分配中必须切实执行上述法律、法规。利润分配在企业内部属于重大事项,企业的章程必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对本企业利润分配的原则、方法、决策程序等内容作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也必须按规定办事。
    (2)资本保全原则
    资本保全是责任有限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基础性原则之一,企业在利润分配中不能侵蚀资本。利润的分配是对经营中资本增值额的分配,不是对资本金的返还。按照这一原则,一般情况下,企业如果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应首先弥补亏损,再进行其他分配。
    (3)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
    债权人的利益按照风险承担的顺序及其合同契约的规定,企业必须在利润分配之前清偿所有债权人到期的债务,否则不能进行利润分配。同时,在利润分配之后,企业还应保持一定的偿债能力,以免产生财务危机,危及企业生存。此外,企业在与债权人签订某些长期债务契约的情况下,其利润分配政策还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或审核方能执行。
    (4)多方及长短期利益兼顾原则
    利益机制是制约机制的核心,而利润分配的合理与否是利益机制最终能否持续发挥作用的关键。利润分配涉及投资者、经营者、职工等多方面的利益,企业必须兼顾,并尽可能地保持稳定的利润分配。在企业获得稳定增长的利润后,应增加利润分配的数额或百分比。同时,由于发展及优化资本结构的需要,除依法必须留用的利润外,企业仍可以出于长远发展的考虑,合理确定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分配给投资者利润的比例,使利润分配真正成为促进企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2.分配项目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项目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100-/o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继续提取。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股东会根据需要决定。
    (2)股利(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
    公司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要在提取公积金之后。股利(利润)的分配应以各股东(投资者)持有股份(投资额)的数额为依据,每一股东(投资者)取得的股利(分得的利润)与其持有的股份数(投资额)成正比。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应从累计盈利中分派股利,无盈利不得支付股利,即所谓“无利不分”的原则。但若公司用公积金抵补亏损以后,为维护其股票信誉,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也可用公积金支付股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0月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强调了股利分配中现金分红的重要性,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此外,作为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增发或配股的重要前提条件,还强调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o
  3.利润分配的顺序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
    (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
    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o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
    (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
  4.合理纳税
  由于股东接受股利所需缴纳的所得税高于其进行股票交易的资本利得税,对于这个问题,全球许多国家规定,公司不得超额累积利润,一旦公司的保留盈余超过法律认可的水平,将被加征额外税额。我国法律对公司积累利润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但一种流行于西方企业的做法——库存股,在我国是不被允许的。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购回其发行在外的股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注销该部分股份。据此而言,目前库存股在我国并不存在制度上的生存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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