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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哪些?2015-06-10 14:32:3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047次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所谓情势,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如订立合同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D如战争引起了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等作为判断标准。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情势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只能令明知的当事人自担风险,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 则。如合同履行完毕后发生情势变更,则与合同无关。 (3)情势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这里所说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4)情势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势变更,则表明他已经做好了承担该风险的准备,不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5)情势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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