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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015-06-15 16:14:4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475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当事人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诉讼手段。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享有下列民事诉讼权利:(l)起诉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权利只能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享有o(2)答辩权o(3)委托
诉讼代理人权。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o(4)申请回避权o(5)调解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请求调解权,二是达成调解协议权o (6)反诉权。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7)辩论权。(8)提出证据和质证权。(9)上诉权。(10) 申请执行权。(Il)和解权。和解不同于调解,和解是在没有人民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协议。在审判过程中和执行过程中,当事人都有权进行和解,若在审判过程中和解,可按撤诉处理o(12)撤诉权o(13)变更诉讼请求权。(14)申请再审权。(15)查阅权o(16)复制权o(17)法庭笔录补正权。当事人对法庭笔录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进行补正o(18)管辖异议权。(19)申请不公开审理权o (20)财产保全申请权。当事人有权依法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o(21)先予执行申请权。对可以先予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原告一方对于可能因相对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
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经审理,原告方败诉,因为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使相对方遭受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o (22)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勘验的权利o(23)要求补正法律文书中笔误的权利o(24)要求补充判决
权。若判决书漏判了诉讼请求,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漏判的诉讼请求进行补充判决o (25)使用本民族语言和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上述是当事入主要的民事诉讼权利,对上述权利,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但是,如果行使,必须遵从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上述权利,可以由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也可以依法通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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