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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种类2015-03-30 11:07:1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179次
定金的种类
定金以其作用的不同,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_成约定金 以定金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的定金属于成约定金。此种定金是德国固有的制度,称为手金,此种定金现今立法例已不再多见。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6条允许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但是,当事人约定成约定金作为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其约定并不具有绝对的意义。 在定金给付人未支付定金时,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2.证约定金 作为合同订立的证据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证约定金。罗马法上的定金,一般就是指证约定金。德国、瑞士等国均承认证约定金。对于我国民法上是否承认证约定金,学者间具有不同意见。 3.解约定金 以定金担保利益的放弃或者取得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解约定金。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在罗马法上,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定金不当然具有解除权保留的效力。德国民法、瑞士民法等继受了该立法例,不承认定金具有使合同解除的当然效力。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则规定解约定金为定金通常的性质。我国的《民法通则》、《担保法》和《合同法》都未规定解约定金,但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7条的规定,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主合同,该条规定显然承认了解约定金。 4.立约定金 立约定金也称订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签订而约定的定金。我国法律对解约定金没有明文规定,《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可见司法解释明确承 认了立约定金具有法律效力。 5.违约定金 以定金的没收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被称为违约定金,违约定金是我国实务中最常见的定金形式。依照我国《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债务履行的定金为违约定金。定金设定的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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