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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2015-06-12 16:48: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4129次
公证过程中,公证机关可能也会出现错误。而少数人也可能滥用公证,逃避诉讼或仲裁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因此,法律也规定了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存在错误,借款人等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与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同,《民事诉讼法》对公证债权文书发生错误而应不予执行的范围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出现以下情况应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1)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制作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2)公证债权文书和执行证书的内容违背事实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3)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依法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4)公证债权文书当事人未就债务人在其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达成合意的; (5)其他确有错误的情形。 应当说,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进行审查的范围要比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的范同广,审查的标准也更为严格。在审查程序上,法院一般也是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一般是书面审查,必要时也会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如法院经过审查发现公证债权文书或执行证书确实存在错误的,将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就需要重新就纠纷进行诉讼或仲裁。没有错误的,将驳回申请,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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