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执行证书以便进行强制执行
2015-06-12 16:46:5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14次
除了公证借款关系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内容之外,公证还有一个作用就是证明当事人作出过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经过公证而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在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如果还需要进行诉讼、仲裁,那么公证的作用就被大大削弱了。所以在公证证明借款关系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公证还具有赋予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执行力的作用。在进行公证时,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一并作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一旦借款人自愿承诺接受强制执行,如借款人今后不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归还借款。《公证法》第37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此进行了明文规定,赋予了经过公证且债务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执行的步骤。如借款人未按公证的借条、借款合同腥行义务,贷款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发出执行证书。公证处在核实借款人确实未履行义务后,发出执行证书,贷款人依据公证的借条或合同以及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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