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讨债法律 >> 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 |
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2015-03-30 11:10:0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45次
定金与违约金、预付款的区别
(一)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定金和违约金两者具有以下几点不同: (1)性质不同。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约定的产物。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违约金为诺成性合同。 (2)支付时间不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所以金钱的给付同时于定金 合同的生效,而违约金一般在是在违约责任成立之后支付。 (3)作用不同。总体而言定金是起担保或保证作用,具体作用在具体种类定金有所不同。而违约金总体而言是起补偿非违约一方的损失为主兼具惩罚性,具体又区分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因此,定金中的违约定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一样都具有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债务的效力。 (二)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预付款是指当事人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笔款项。给付预付款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付款义务的履行;且付款额为合同约定的全部付款的组成部分。由于定金和预付款均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给付的一定款项,且给付定金的一方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 致使定金和预付款在时间中颇为近似,容易混淆。但是,两者具有以下不同点: (1)目的不同。给付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当然,在定金的担保目的之外,当事人还可以有其他目的约定定金,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等。 给付预付款的目的因合同的性质、内容而可能有所不同,但本质上以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为目的,给付预付款不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目的。 (2)效力不同。在合同义务被违反时,定金在具有制裁违约方当事人而补偿另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力。预付款的给付仅具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的效力,接受预付款的当事人不履行对应给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文章
|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