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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的送达2015-06-15 16:00:0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06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中,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 书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l)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但是,在民问借贷纠纷诉讼中制作的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间借贷纠纷诉讼的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 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同样,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问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这种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邮寄送达,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6)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①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③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口期。 (7)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六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口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民问借贷纠纷中,由于人员流动性不断增强,加之一些案件中的借款人缺乏诚信意识,为了逃避债务,往往隐匿行踪,所以公告送达的案件逐年增多。但由此导致的缺席判决率高、执行难、申诉多等,是民间借贷纠纷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具体说来,一是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公告不仅有寄款、刊登等时问要求,而且公告期间时问长,通常还需要二次公告,公告送达的案件审理时问更长,送达应诉手续需要三个多月,送达判决书也得两个多月,此就耗费近半年的时问,致使案件在送达环节耽搁了不少时问,案件审理周期延长,制约办案效率的提高,也影响办案其他指标的实现,如案件的调撤率问题。二是耗时费力损财。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不仅要求当事人交纳一定的公告费用,增加了当事人的金钱负担,而且当事人为送交公告费要往返奔波到法院交纳,也增加了当事人诉讼负担,两次公告需花费几百元。另外,在漫长的等待期问,当事人还要纠结于开庭时间和裁判的生效时问,消耗一定的精力。三是增加判决风险。公告案件公告期满之后,由于只有一方当事人陈述,不仅给法官调查取证带来困难,也给法官判决案件带来很大风险,仅凭一面之词和法官的经验判决案件,这些案件判决之后将会存在很大风险,案件质量很雌保证。四是增加执行难度。公告的大部分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为了躲避债务或者其他主观原因,存在所谓的“下落不明”原因,案件公告时间过长,不仅给案件判决带来风险,而且也给一方逃避责任、转移财产等以充分时间和机会,一般而言将会导致公告判决的案件在生效后无法得以有效执行,造成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查、金钱难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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