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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2015-06-15 15:56:3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16次
民间借贷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相比其他案件,有一些自身的显著特点。
在纠纷主体方面,有的贷款人与借款人互不相识,通过中间人介绍借款,贷款人一般出于盈利的心理,这类民间借贷中有很多不规范之处,比如有的是预先在本金扣除利息,有的甚至就是高利贷。被告大多不愿出庭应诉,并且还存在被告拒签法院应诉手续或于原告起诉前离家外出的情形,导致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只能作出缺席判决,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和送达裁判文书造成很大的障碍。 在法律关系的凭证、形式方面,金额不大的民间借贷手续的规范性一般不强,法律关系的凭证、形式简单。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款凭证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借条,借据上一般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有的借款连借据也没有,发生纠纷时只能由见证人来证明。这种情况多属于熟人借贷,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得非常简单。在借贷关系内容的约定上,经常有借款合同要件缺失的现象。例如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对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等方面的约定。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缺乏有很大关系。 在借贷担保方面,民问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另外在约定抵押时,机动车抵押和房屋抵押又占多数,但对这两种抵押却很少有人进行抵押登记,以致在出现纠纷时当事人自己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在借款给付方式方面。一般来说,民问借贷纠纷实际由两部分事实构成,一是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二是借款是否给付或者偿还。通常来说,借款给付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现金给付,二是经银行转账(汇款或者汇票、支票等)。因银行转账证据是借款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具的证据,且银行有规范的账目与管理制度,故银行转账凭证通常作为栩当可靠的直接证据。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并不规范,特别是小额现金借贷情形,这就给法院审理查明借款有否实际给付造成了困难。一般来说,法院对现金给付的,将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f持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词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 这些特点使得民间借贷纠纷在审判中出现缺席判决多、证据争议大、申请鉴定多等现象。借贷当事人应该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和审理情况有所了解,对纠纷尽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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