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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查和受理2015-06-15 15:50:0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78次
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后会进行审查,审查主要是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原告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二是原告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这两方面的内容前文已经进行了介绍。经过审查后,法院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经过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口内裁定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作出最终裁决。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a原告如果对该裁定不服,也可以提起上诉。
对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涉及刑事犯罪或属于行政纠纷的,应该按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诉讼;已经达成仲裁协议的,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受案法院没有管辖权的,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已经经过诉讼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又起诉的,应申请再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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