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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起诉时利息的确定2015-06-15 15:45: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43次
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问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合同当事人之问可能本身就有特定关系,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利息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有的就没有约定利息,而有的约定不明确等。在司法实践中,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利息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不支付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此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推定确认借款人不必向贷款人支付借款利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因为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经过《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补缺程序,直接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2)保护合理利率。《合同法》第211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问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是对原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公民之间借款问题司法解释在立法上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就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问借贷的利息,一般只保护中同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下的利息。但是,如债务人自愿给付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以上利息,也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干预。 (3)不保护复利。民问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最高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意见》和《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规定:贷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复利。 (4)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的规定按照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5)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且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利率计息。 (6)借贷双方仅约定借款利息而未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计算。如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的,则按照约定的借 款利息标准计算逾期利息,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7)由债务人行为引起的无效借贷关系,如债务人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债权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所形成的无效借贷关系,债务人除返还本金以外,还应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资金占用费。 因为原告提起诉讼时,法院会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来计算并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贷款人原告应该根据上述做法和实际情况,酌情且合法合理地计算起诉时的利息,避免因为利息计算过高(超过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而多缴纳案件受理赞。同时,也要避免少算利息,以防将来增加诉讼请求时付出额外精力或者自身利息未能得到充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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