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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划分2015-05-06 16:04:0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35次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的划分
1992年2月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出租人甲公司应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要求,从国外购进浮法玻璃生产线及附属配件,租赁给乙公司,租金总额18万美元,租期24个月,每6个月为1期。最后一期的到期日为1994年5月30日,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 双方还约定了租金利率的调整和延付租金的罚款利息。 丙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了支付租金的担保。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的租金偿还保证书中约定,丙公司保证和负责乙公司切实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乙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向甲公司交纳其应付的租金及其他款项时,担保人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无异议地代替乙公司将上述租金及其他款项交付给甲公司。 1993年5月5日,甲公司将购进的全套设备全部运抵目的地。按照乙佘司的要求,将设备安装在丁工厂使用。经乙公司和丁工厂共同开箱检验和调试后,认定设备质量合格。设备投产后,因生产原料需从国外进口,成本较高,加上产品销路较差,致使丁工厂开工后就停产。承租人和丁工厂仅支付甲公司设备租金6万美元。 甲公司多次催要,乙公司和丁工厂仍未能支付租金,于是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和丁工厂立即偿付所欠租金及利息,并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乙公司辩称,甲公司在丁工厂经营不善的情况下,未能收回租赁物,致使损失扩大,乙公司不应承担责任;丙公司辩称,甲公司应在承租方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及时收回租赁物,防止损失扩大,但甲公司却采取放任态度,致使损失扩大,甲公司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法院受理后,将丁工厂列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丁工厂辩称,自己不是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应承担租金偿付义务。 案例分析 本案中出租方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出资向出卖方(设备供货方)购买租赁物并按照约定为丁公司做好安装的工作。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出资向出卖方购买租赁物并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义务是指定某种设备和供货人并支付租金。丙公司作为担保人,在乙公司不能支付租金时,有替其支付的责任。 1.各方都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作为出租人的甲公司享有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的权利。乙公司不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乙公司应当支付租金、逾期利息并赔偿损失。丙公司作为承租人的担保人,在乙公司不能支付租金时有代其支付的责任。 2.甲公司未收回租赁物是否造成损失扩大 乙公司提出这个观点的理由是基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本案中的实际情况。 (1)如果甲公司因乙公司不能及时支付租金而收回,那么租赁物的剩余价值只能由甲公司通过拍卖或其他一些方式进行处理,但因为甲公司提供的租赁物是按照乙公司的要求购买的,其具有专用性,此时就涉及到能不能卖出和折价卖出的问题,如果不能卖出,那么它将占用甲公司的资金,并由此产生资金的时间成本、机会成本和相关的保养费用,这些成本按照约定应当由乙公司来承担。 (2)合同中“如乙公司不支付租金,甲公司可要求即时付清租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或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件,并由乙公司赔偿损失”的规定,对于甲公司而言并不是强制的唯一的选择,实际上是它的一种选择权利,基于(1)的原因,甲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选择没有收回,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所以,对丙提出的上述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3.丁工厂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出租人甲公司是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将设备交由丁工厂实际使用的,但租赁合同的实际参与双方是甲和乙,如需追究丁的责任那也是乙和丁之间的协议关系,和本案没有直接关系,但因为它是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案件的审理过程可能会涉及到租赁物的归还问题,所以法院将其列为第三人符合法律规定,便于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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