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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2015-05-06 15:59:2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89次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是一种新的产品营销和资产管理的运作模式,是现代社会分工的必然产物。一般情况下,此种方式使租赁设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相分离,能极大地节约资金和提高资金利用率。 对于中小型特许经营企业来说,融资租赁是融资与融物的结合,集贸易、金融、租借为一体,运作比较灵活、简单。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都开展了这项业务,此外还有专门提供出租服务的公司,这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便利。例如,中国工商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电力电网、铁路和轨道交通、炭和矿山综采、港口机械、电信、金融机具、工程机械等大型设备的各类租赁产品服务。 如果企业自己采购设备,那么主要注重的无外乎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但如果选择融资租赁,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就不同了。因为在融资租赁合同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相分离的。这就要求承租人要关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现非人为因素故障或因正常磨损而出现故障时该由谁负责;租赁物出现产权、质量损失或者人为损毁等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出现法律纠纷时,应该如何解决,责任方是谁。 面对这些问题,我想得一步一步来说。 在签约前,我们首先要了解租赁方的主体资格。虽然对于不同性质的租赁公司,其审批机构不同,但是对于承租人来说,只需知道一家租赁公司是否有从业资格就行了。 其次,租赁的整个流程至少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作为承租人,我们不仅要关注自己和租赁方的融资租赁合同,也要参与或了解融资租赁物的买卖合同。因为,在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租赁公司只是以自己的名义为承租人购买租赁物,对租赁物的规格、型号等标准,以及出卖方责任都将间接由承租人主张,且出卖人合同责任后果皆由承租人承担。 这里,我需要提醒承租人,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意外损毁的责任由谁来承担?根据《买卖合同》,货物自交付时起,其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租赁物意外损毁的风险,将会转移到承租人身上,而不是由所有人承担。在一般的法律实务中,法院也会认为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意外风险的责任。原因很简单,融资租赁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大多都接近物品的使用寿命,租赁物的实际控制权一直是在承租人的手中,而租赁机构虽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但并不实际使用、控制租赁物,有关风险不应由所有权人承担。 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人资产的,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租赁物的意外损毁事件,加强安全保护措施、杜绝违规操作,如租赁物价值较大,还应当及时投保财产险等,以防范意外风险。 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契约关系,当其中的任何一方做出违反合同规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另一方可以依约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赔偿责任。但不管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都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由于融资租赁合同所涉及的金额一般都很大,很多时候是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型号,出租人出资购买然后交由承租人使用,如果出现违约的情况,将给双方都造成不小的损失。尤其是承租人,要能做到不违约,及时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照章操作设备,保持租赁物的良好状况;而租赁机构则要在租赁物出现质量责任时,及时协助承租人向出卖方索赔。彼此支持,共同履行完融资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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