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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抵押权的类型2015-03-31 11:13:5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480次
三、抵押权的类型
(一)不动产抵押权、动产抵押权与权利抵押权 根据抵押权标的不同,可作此分类。不动产抵押权是指以土地、建筑物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动产抵押是指以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以动产为抵押权的标的,是现代民法上的抵押权制度发展的结果。动产抵押权的出现,极大地丰富了抵押制度的内容,扩大了抵押担保的适用领域。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的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款的规定,可以作为动产抵押的标的包括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权利抵押一般是以用益物权为标的设定的抵押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可以用来设定抵押权的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单一抵押权与共同抵押权 这是以抵押物的数量和形态为标准所作的分类。单一抵押权是指在特定的某一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共同抵押权即为了担保同一债权而在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作为抵押物的数个不动产、动产或权利可以是属于同一人的,也可以分别属于不同的人。 (三)一般抵押权与特殊抵押权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可将抵押权分为一般抵押权与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主要包括浮动抵押、财团抵押和最高额抵押。浮动抵押是指以各种不同的财产组成浮动财产,标的物具有集合性与浮动性,只有到封押时才能确定;财团抵押在标的物范围上除了需要登记外,与浮动抵押是一致的。我国《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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