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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的设定

2015-04-01 10:20:3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30
                                        质权的设定
    质权通常是通过由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加以设定。
    (1)依法律行为设立质权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均要求质权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故质权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不符合书面形式要求的口头质押合同不生效力。此外,为了防止质权人恶意损害出质人利益,《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
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如果质权人与出质人在质权合同中存在这样的约定,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质权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2)质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公示。根据《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动产质权的公示方式是转移动产的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0条的规定,权利质权的公示是权利凭证交付或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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