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有权随时要求“分家”吗?
2015-05-19 13:54:4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30次
案例详情: 2009年12月,姜先生与一个朋友共同投资,开了一家鞋店。两人各出资5万,由姜先生的朋友负责找货源。让姜先生无法接受的是,对方拿货从来不和他商量,而且2010年5月的一天,他还不肯带姜先生一起去制鞋厂谈合作。姜先生觉得这里面一定有猫腻,由此两人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姜先生决定撤资,退出合伙公司。 但店里押着3万多元的鞋子没有卖出去。对方表示,姜先生撤资可以,但鞋子必须放在店里继续卖,所得的收益两人平分,但他不承诺多长时间卖完,也不同意签协议。明摆着,就是拖着不肯分家。这对姜先生来说十分不利,因为他还要继续分摊房租。在这种情况下,姜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对方把鞋店里的鞋折算出收益,然后把钱付给他呢? 案例分析: 开公司的时候,合伙出资,搞得好不热闹,可一旦公司经营不善,就容易导致合伙人互相猜忌,甚至闹分家。眼下,这样的事情层出不穷。本案中,从姜先生的描述中,很明显能看出他那个朋友确是背地里玩猫腻。但问题是,姜先生想撤出合作,也得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关律师表示,合伙就像夫妻结婚,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的。为了避免合伙矛盾不可调和,合伙人最好走到哪一步合同签到哪一步。在当事人确定合伙关系时,应签订具体的协议,包括投资金额、退出时债权债务的分配等相关条款。如果发现重大财产收支出现变化,应随时做好记录,这样一旦发生纠纷也容易说清楚。 案例启示: (1)防人之心不可无。再好的朋友,一旦涉及金钱和利益,也可能变成“仇敌”,因此,在合伙之前,合伙人不妨把丑话说在前头,签好该签的合同,为今后一切有可能发生的矛盾做出预料,并把处理方法纳到合同中去。这样即使产生矛盾,也有处理的依据。 (2)心中有本明细账。及时记录公司的重大财产收支,从中确定公司的财产是否正常运转,如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及时解决,避免时间长了,心怀叵测的合伙人浑水摸鱼。 法律衔接: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合伙人一旦出现矛盾,随时可以撤资,退出合作。因此,要想撤资,应和合伙人协商清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 5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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