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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出企业,他的债权债务怎么办?

2015-05-19 14:13:4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207
   【案例详情】
    2009年5月,赵某与胡某、丁某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红木家具厂。胡某出资30万,丁某出资20万,赵某出资10万。三人约定按3:2:1来分配利润,承担债务。
  2009年10月,由于企业效益不错,公司决定扩大生产规模,于是胡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0万(半年内偿还)用于购买加工设备。公司运营效益不错。
    2010年2月,赵某由于身体原因,在征得胡某和丁某的同意后,退出了合伙企业。同时,他和谢某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规定,谢某对入伙前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4月,红木家具厂遭遇大火,化为灰烬,还烧了相邻两家商铺,对方要求赔偿10万元。同时,银行又来催债。此时,胡某从人间蒸发,丁某经济能力极其有限,而谢某声称:根据当初的转让协议,他对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银行及邻家商铺向法院起诉,将丁某和赵某告上法庭。请问,赵某需要承担债务责任吗?
案例分析: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退伙人是否需要承担合伙公司之前的债务。所谓退伙,是指合伙企业运营期间,合伙人退出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变更的法律事实。退伙有三种类型:当然退伙、声明退伙和除名退伙。本案中,赵某因身体原因退伙,属于声明退伙。
    声明退伙,也叫自愿退伙,是单方法律行为,只需退伙人单方声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单方声明的退伙行为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1)合伙人有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比如,合伙人之间不和,致使企业活动陷入瘫痪。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伙人无权声明退伙,对企业的发展是不利的,因此应赋予合伙人声明退伙的权利。
    (2)其他合伙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比如,某一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严重破坏了合伙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且导致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受损,其他合伙八有权要求违约合伙人予以赔偿,并有除名退伙的权利。
    由于赵某将出资份额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了谢某,而且征得了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因此,从赵某退伙的那刻起,他就不再是红木家具厂的合伙人。由于合伙企业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一旦经营亏损,就会造成无力偿还的情形。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退伙,退伙人都应承担退伙前公司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谢某人伙后享有原合伙人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所以,银行贷款的剩余部分应由胡某、丁某、赵某、谢某四人共同偿还。
    至于企业失火导致邻家店铺经济受损,这属于退伙后发生的债务,因此与赵某无关,应由胡某、丁某、谢某三人承担。
【案例启示】
    (1)为了逃避合伙企业的债务,而找借口退伙,这种做法是无法逃避
债务的。
    (2)入伙时,即便签订协议,规定不承担合伙企业之前的债务,这也是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一旦打官司,入伙者一样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人伙时享受了相应的权利,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衔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46条规定:合伙企业有存续期间的约定时,在期间届满前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的条件: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该事由一经出现,合伙人即可享有声明退伙权,经向其他合伙人声明即可退出合伙的企业或单位;
    (2)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时,该事由仅对于要求退伙的人而言,比如说合伙人之间不和,致使合伙企业的活动陷于瘫痪,其不能或不适宜继续参加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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