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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亡,他的儿子可以继承合伙人资格吗?

2015-05-19 14:09:0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17
      2010年2月1日,王某与刘某、曹某共同创办了一家合伙企业。按照三人的出资比例计算,三人所占的股份分别为40%、300h、30%o经营期限为2010年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不幸的是,2010年11月6日王某在
车祸中死亡,之后王某的儿子小王继承了其合伙人资格,参与企业经营和利润分配。
    经营期满后,刘某与曹某要求小王退出合作,小王却不同意,他认为自己是合伙人之一,而且并没有犯什么错,刘某和曹某无权要求他退出合作。由于在这个问题上产生分歧,三人无法达成新的合伙协议,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011年3月,刘某和黄某起诉小王,要求他退出合作。他们的理由是,自王某死后,考虑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有密切关系,故按王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分配其继承人(小王)相应的利润,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同意小王是合伙人。
    经法院审判之后,刘某和曹某获胜,即小王不具备合伙人资格。
案例分析:
    合伙企业的某一合伙人死亡,他的合法继承人并不会理所当然地成为合伙企业的继承人。要想成为合伙继承人,是有前提条件的:第一,合伙协议中规定:一旦某合伙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自然成为合伙人;第二,事后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同意。本案中,合伙协议中既没有这种规定,事后其他合伙人也没有一致同意。因此,小王是不具备合伙人资格的。
    我们知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死亡,是一件十分令人悲痛的事。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对死亡合伙人的家属报以同情,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慰问和关照,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由于合伙企业属于合作性组织,他们合伙的前提是彼此之间的利益一致且相互依赖。其他合伙人能接受死亡的合伙人,并不一定能接受死亡合伙人的继承者。因此,如果协议没有规定,事后大家也没有一致同意,那么死亡者的合法继承人无法成为新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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