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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三)2016-06-27 13:53:1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16次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会经常遇到,被告辩解 “借条上的借款人签字是其本人所签,但是受原告胁迫写的,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当然被告反驳原告的主张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案例一中被告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三份证人证词不能证明同一个事实,属于孤证,被告又不能提交其他证据来对证人证词予以佐证,遂判决被告败诉。案例二中被告同样提交了三份证人证词,三个证人的证词一致,都证明原告并未借现金给被告,而是指未经清算的合伙利润,被告书写借条是原告胁迫所为,不是原告真实意思,故判决原告败诉。两个案子的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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