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释义
2014-12-17 16:03:16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942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释义 《刑法》(2011年2月25日)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 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条文解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 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一般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 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二是行为人具 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如 有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 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 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对后一种情况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 宜作为犯罪处理。但如果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有其他犯罪行为,例如有 《刑法》第187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 众存款的的行为。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资金 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 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 承诺回报。本罪行为是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而“存款”是会 取得回报的,所以,要求行为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 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承诺回报是指承诺“只要出资即可通过出资行为获得 回报”,而不是指承诺出资人在出资后通过出资人的生产、经营行为可以获得 报酬。所承诺的回报不必具有确定性,只要承诺的回报具有可能性即可。 不特定对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对象为“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 对象”(包括个人和单位)。对于不特定对象应从两方面理解:(1)出资者是和吸 收者之间没有联系(没有关系)的人或者单位。向亲朋好友吸收存款的,不成立本 罪,但出资的社会公众中偶尔包括少数亲朋好友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单位 内部集资的,如果出资者与吸收者之间没有联系的人,也不排除本罪的成立。至 于出资者之间是否有联系,在所不问。(2)出资者可能随时增加,这是非法吸收公 存款的行为方式决定的。但是,本罪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实际已经吸了多数人的存 款为条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向多数人吸收存款故意,客观上所采取的手段可 能从多数人处吸收存款,即便事实上只从少数人或者个别人处吸收了数额较大的资 金,也可能成立本罪的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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