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的设立
2015-03-03 10:39: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336次
质权的设立
案例: 李某是做酒类批发销售的,因为预计未来几个月会是酒的销售旺 季,他打算先进一批高档酒,但手头资金不足,于是向朋友赵某借款15 万元以作周转,半年后归还本息共16万元。赵某提出要提供担保。因 为李某没有其他合适的动产作质物,于是就将自己价值10万元的面包 车给赵某作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赵某一时找不到附近适合 停放车子的地方,考虑到车子的安全,于是决定车子暂时仍由李某保 管。半年后,李某因当初对市场估计的错误,进的高档酒大部分都未能 销出,因此未能归还赵某的借款。赵某于是提出开走质押的面包车,这 时他才发现,李某还对王某负债未还,王某已经起诉,车子也已被法院 查封。赵某遂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债务,并以质押的面包车 抵债。 法庭上对于赵某能否以面包车抵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 观点认为,李某与赵某订立的质押合同,依法不需要登记,且已移转了 占有,赵某的质权已经产生,应受法律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质权的 产生必须移转实际占有,而不能由他人代为占有,赵某未实际占有面包 车,则不能享有对面包车的质权。 说法: 本案涉及的是质押合同的生效问题。 质权是债权人于债务人不清偿其债务时,得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 转占有而供担保的动产或权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动 产物权,其质物必须是动产或者权利,不动产上不能设立质权。质权与 抵押权一样,都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的,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 保物权。 质权与抵押权又有不同: 首先,抵押物的范围较广,可以是不动产、动产,而质权是动产物 权,其质物必须是动产或权利,不动产上不能设立质权。根据质物的不 同,质权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因担保债权而移交的 动产,于债务届期未履行时得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 质权以动产为标的,其设定须移转标的物的占有,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得就质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动产质权通常以出质人与质 权人签订质押合同的方式设立。出质人是提供质物的人,通常是债务 人自己,也可以是愿意用自己财产为他人债务设质的第三人。质权人 是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 的而设立的质权。权利质权的特点是以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以 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其公示方法,它是一种特殊的质权形式。根据 我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和理论的概括,权利质权有一般债权质 权、证券质权、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不动产收益质权等五类。出质 的权利不同,其设定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设立权利质权时,应特 别注意《公司法》、《证券法》等一些特别法的规定。 其次,质权的设立比较特殊,它以质权人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因此在设立质权时,出质人应将质物转移占有给给债权人,而抵押权的 设立是以不转移抵押物为特征的。 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及质量等情况、质权担保 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等。 《担保法》第64条第2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 有时生效。”由此可见,动产质权的公示要件是动产占有的移转。但此 种占有移转是指直接占有的移转还是应包括间接占有的移转呢?出质 人将标的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也就是将标的物交付给质权人。在民 法理论上,交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那么当事人在移转占有以设定质权时,是否可以采取各种 交付方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