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的概念
2015-03-24 16:48:1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485次
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所为的某些行为,因其危及债权的实现而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按照债法的一般原理,债之关系以债务人之给付行为为标的,债权的客体即为债务人之给付行为,债权并非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之权利①。然而债务人自由支配和处分其财产,有时却可能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此时法律为平衡债权人利益和债务人自由处分权及第三人利益,特设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使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债权人的行为,以维持债务人责任财产,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由罗马法务官保罗(Paulus)所创设,故又称为保罗诉权。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有明文规定②。后世许多法律都继受了它,有些是统一规定在民法典中的,比如《法国民法典》(第1167条,称废罢诉权)、《日本民法典》(第424条),有的则区分情分别规定,如德国将撤销权分为破产上的撤销权与破产之外撤销,前者规定于破产法,后者则以单行法规定,我国台湾地区也作此区分,只不过将破产之外的撤销规定于民法之中。为了该债权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中另有破产撤销权制度,虽与此处的债权人撤销权同源,但两者也有 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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