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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的性质2015-03-24 16:51: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62次
撤销权的性质
债权人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权利,是实体法上的权利。然而究竟在实体法上属于何种权利,学说上争论较多,可以概括为请求权说(债权说)、形成权说(物权说)、折中说。而请求权说又可分为侵权行为说、不当得利说和法定债权说,分别叙述如下: 1.侵权行为说 此说认为撤销权系基于侵权行为之请求权所发生,其理由是既然债务人具有侵害债权人的意思,受益人也明知有损于债权人之权利,所以应对债权人负债权之侵权行为责任,行使撤销权的目的就是回复原状,与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无异。实际上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之成立不尽相符,尤其关于故意过失之要件,对于债务人所为无偿行为之受益人更无关系。再者,侵权行为以损害赔偿为目的,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以财产返还为目的,两者并不相同。因此,侵权行为说显然不太合理。 2.不当得利说 此说认为撤销权系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发生之债权债务关系。其实所谓诈害行为之受益人是基于债务人之无偿或有偿行为而受益,这与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益的情况截然不同。虽然,有害债权人的行为经撤销后,受益人获得的财产上利益应返还给债务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结果,并且受益人应返还之利 益范围,与不当得利也不一样,所以撤销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性质并不相同。 3.法定债权说 此说认为行使撤销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系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法效意思或违法之事实发生之债关系,实系直接基于法律规定具备特定要件而发生之债之关系。 其理论基础是依衡平原则,以保护债权人为目的。所以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得利益,排除对债权所形成的危害。受益人的返还义务在具备成立要件时即发生,无须经过判决之形成力将有害债权人行为撤销。因此,撤销的效果仅产生债权请求权,并不发生溯及力的物权效力,使物权当然回复为债 务人所有。但此说难以说明撤销权何以具有请求权的性质;受益人取得权利既然合法,又为何负有返还义务。 4.形成权说 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为否认诈害行为效力的形成权,其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效力绝对地消灭。由于该说足以发生物权变动,故亦称为物权说。但是这一说法不仅超越保全责任财产的目的,强调撤销的绝对效力而引起不当交易关系的混乱,而且为取回责任财产还要援用债权人代位权,往往并不符合这一制度的目的。 5.折中说 此说认为撤销权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的性质。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形成权说主张受益人之享受利益,系得自债务人行为,非先撤销债务人之行为,即无从对受益人主张返还财产之请求权,因为受益人之取得利益本有法律上之正当原因,债权人并无直接对受益人请求返还受益之权利,因此撤销权之行使,须以债务人之处分行为危及债权为由,撤销其行为,再对受益人主张权益之返还。我国学者多采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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