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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性质

2015-03-27 10:49:1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288
                                              保证的性质
    保证是债的担保一种方式,性质上当然具有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此外保证还具有人的担保、第三人担保和单方法律行为等几个特征。对于其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可以参见第一节关于债的担保的从属性、补充性和相对独立性阐述,此不赘述。
    1.保证为一种人的担保方式
    保证不以担保人的特定财产作为履行被担保债务的基础,在这一点上,保证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等以担保人的特定财产为担保标的物而发生的担保方式不同。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留置担保为物的担保,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基于其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实现其担保权。保证
属于人的担保,保证担保以担保人的不特定财产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亦即以担保人的全部财产、担保人的信用等一切能够充任担保人履行债务的责任财产,确保主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时,债权人不得直接处分保证人的财产以清偿其债权,只能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若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2.保证为第三人对债权人所提供的担保
    保证为一种人的担保方式,债权人只能请求保证履行保证责任,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请求权关系仍然属于债权的范畴,保证并没有实质改变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的性质,除保证人之外,债务人应当以其全部责任财产担保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人不得为自己的债务向债权人作保证,保证必须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在这一点上,保证不同于物的担保,以抵押、质押、留置为内容的物的担保,后者可以由债务人自己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
    3.保证为单务法律行为
    保证为一种法律行为,主债权人和保证人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主债权人依照保证合同享有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权利,但对保证人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对主债权人承担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但对主债权人不享有相应的权利。保证在性质上,为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主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赔偿损失的单方义务,为单务法律行为。保证因其为单务法律行为,从而具有无偿性。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不以债权人提供对价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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