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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015-04-08 14:08:2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42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的形式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合伙企业经营活动。合伙企业的执行以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执行为原则。所谓共同执行,是指全体合伙人的每一个合伙人都有对外代表权。
    在共同执行的基础上,合伙人可以约定执行方式:
    合伙人可以约定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他人不参与执行。在此期间,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必须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其他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监督的权利。
    ②可以约定由全体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③可以约定由部分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人不参与执行。同样,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必须向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其他合伙人对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执行监督的权利。
    ④可以约定由数名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执行后果都是由合伙企业来承担。
    (2)合伙事务的决定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普通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②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③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④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的权利包括:①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合伙人在代表合伙企业执行事务时,是以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身份进行的,其结果由合伙企业承担;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主要表现在,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事务执行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中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内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报告义务,《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竞业禁止,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伙经营
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交易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其他损害行为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例3.3】  甲、乙、丙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
    A.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
   【参考解析】  在共同执行的基础上,合伙人可以约定执行方式,无论采取哪种方式,执行后果都是由合伙企业来承担。因此正确答案是B。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按照合伙损益分配原则。①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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