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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仲裁条款及仲裁与诉讼的关系

2015-06-12 16:22:1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327
     如果民问借贷的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选定了仲裁机构或者是在发生纠纷之后订立了仲裁协议的,按《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借款人或贷款人可以向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作出后,对方不履行的,当事人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实当事人之间有仲裁约定的,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法院也会告知当事人按照约定去进行仲裁。
     但电有特殊情况需要注意,首先,就是如果当事人达成的仲裁条款或协议无效的(例如选择仲裁机构有误,选定了根本不存在的仲裁机构或者约定仲裁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委员会可以处理的范围),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诉讼并进行审理。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时,没有告诉法院和对方订立过仲裁条款或协议,也没有提交相关的材料,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理了案件并通知了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也按照正常程序出庭应诉作出答辩,而没有主张案件应进行仲裁的,那么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就具有了案件的管辖权。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提出诉讼的当事人没有提出仲裁的要求,而对方当事人也没有就此提出异议,这相当于双方放弃了自愿达成的仲裁意愿,而重新选择了诉讼。为了案件能顺利处理,法院就拥有了审理案件的管辖权。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通知后,明确提出双方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或协议,那么法院就不应该在继续审理,案件还是应该提交仲裁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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