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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2015-06-11 15:12:42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44次
仲裁也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彼此之问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纠纷提交给非官方的仲裁机构,由非官方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问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民间借贷是发生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公民或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行为,因此,民间借贷完全符合《仲裁法》关于仲裁范嗣的规定,贷款人和借款人可以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
与诉讼相比,仲裁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 首先,需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 其次,仲裁不受地域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最后,仲裁是一裁终局。即仲裁作出之后,裁决书就发生效力。当事人不能像诉讼那样提起上诉,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因此,仲裁是一种更体现当事人意愿,更灵活和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法。但一般而言,仲裁的收费会比诉讼要高。因此,小额民问借贷实际选择诉讼较为合适,而金额较大、纠纷较为复杂的民间借贷可以选择仲裁以便尽快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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