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与支付令的内容和特点
2015-06-11 15:06:2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064次
借款人借款后,如果贷款人不依约按期还款,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可以提起诉讼或是申清仲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如果借款人还不还款,借款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无疑都希望贷款人能尽快归还,而诉讼、仲裁由于程序要求严谨,相对而言周期较长,因此,对于借款关系简单、事实清晰明了的借款纠纷,贷款人可以选择通过周期短、手续简单的督促程序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如申请成功,可以大大缩短贷款人追回借款的时间。 督促程序是为了迅速、快捷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快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设置的。按《民事诉讼法》、《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的相关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是已经到期且金额确定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如支票、股票等)、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权人对债务人没有需要履行的义务、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下落明确),作为债权人的贷款人就可以向借款人住所地的法院申请支付令。申请时,贷款人应在支付令上写明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的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同时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对事实、证据进行审查,若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受理之口起15日内法院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若申请不成立的,则裁定予以驳回。 督促程序和支付令针对的是关系简单、事实明了的金钱债权债务纠纷。如果借款人对借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就是不积极履行义务,而贷款人希望尽快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尽早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话,就可以尝试通过督促程序来申请支付令。相比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法院处理督促程序的期限要短很多(5天内决定是否受理,15天内审查,出具支付令后15天内履行),这就可以节省贷款人的时间。但也正是由于督促程序的要求不如诉讼程序、仲裁程序那样严格,贷款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借贷关系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就会失去效力。因此借款人在走进法院之前,要先自己判断一下与贷款人纠纷的实际情况。如果纠纷十分简单,那么申请支付令就是很好的选择。而如果纠纷较为复杂,那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来解决,申请支付令后借款人又提出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反而会耽误额外的时间。
支付令的效力 借款人收到支付令后,应在15日内偿还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借款人不偿还债务,也不提出异议的,贷款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而借款人在15日内对双方的借贷关系提出异议(如对借贷关系是否存在有异议,对金额有异议等)的,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借款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此时,除非申请支付令的贷款人不同意,督促程序会自行转入诉讼程序。贷款人可通过诉讼来追回借款。 支付令的效力就在于可以不通过诉讼、仲裁而直接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也不提出异议,就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而借款人提出异议就可能使支付令失去效力。对于借款人的提出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的规定也十分明确。这一异议必须是书面异议,而不能是口头异议;必须向发出支付令的法院提出,而不能向其他法院提出,即便是向其他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异议的内容如果只是提出无力偿还借款,而对借贷关系、金额本身异议,也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并且,201 2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法院对支付令异议的审查程序——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使支付令失效。这一定程度上收紧了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权利,是为了防止借款人等被申请人滥用提出异议的权利,提高督促程序的效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