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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一次性还款时应注意的事项2015-07-06 13:54:21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720次
借款人一次性还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贷款一次性清偿时,应收回借条原件,以免贷款人再次以该借条为证据要求借款人还款。如果借款人没有在一次性还款时收回借条,贷款人可以通过收据、打款证明、证人等方式证明贷款人已将借款偿还给借款人,但这样也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了借款人,增加了借款人的诉讼风险。 【案例】 贷款人借款给借款人的,约定的还款口朗到期后借款人应当还款,一次性还款的借款人最好收回借条,以免以后因此发生纠纷,借条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的,需要贷款人出具收条 ——骆某与王某、乔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骆某诉称,王某与乔某系夫妻关系,我们通过朋友介绍相识。2006年年底,王某称其资金周转困难,向我借款50万元0 2(X)6年1 2月18日,王某给我出具借条,同月20日,我将50万元汇款给乔某,但王某、乔某至今未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王某、乔某共同偿还欠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8万元,诉讼费由王某、乔某承担。 王某、乔某辩称,我们于2006年1 2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骆某借款50万元。其后我们提出以自己收藏的冯远、赵长青等名人字画抵偿借款,并在征得骆某同意后已将字画交付给骆某,故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清结。如果骆某坚持主张以现金方式返还借款,其应将收取的名人字画返还给我们因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双方借款之间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骆某要求给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不同意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乔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0 2006年1 2月18日,王某、乔某向骆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同日,王某为骆某出具借据,该借据内容为:“今借骆某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王某在落款处署名0 2006年12月20日,骆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乔某汇款人民币50万元。审理中,王某、乔某称其与骆某之间已就债务的 清偿达成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之间不存在债务纠纷,但其未时此主张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王某、乔某向骆某借款,理应及时偿还。虽然王某、乔某称其已用给付骆某名人字画的方式清偿了债务,但骆某对此并不认可,王某、乔某亦未提供相应证据,现骆某要求偿还借款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关于骆某要求给付借款利息一节,因双方借款时并未约定利息,现骆某要求给付利息,缺乏相应法律依据。判决王某、乔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骆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整。 【分析解答】 在借款人一次性还款的案件中,为避免日后的诉讼风险,借款人应尽量收回原始借条,如因客观原因无法收回,贷款人应当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一张正规的收条应包含六项内容: (1)名称:应写明“收条”o (2)当事人:应写清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并写明身份证号码,千万不要写昵称或者绰号; (3)金额:应写清还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并保证双方一致,如不一致法律规定按大写为准;其中包含利息的,最好注明利息的数额及计算方式; (4)时问:写明还款的时问,以免日后有利息争议; (5)签名:应有贷款人亲自签名并加捺手印; (6)语言文字:书写一定要清晰,同时为了避免歧义,一定要考虑文字以及语句有无歧义。 在审判实践中,就有贷款人在借款人偿还欠款时以各种理由为借口称借条已灭失故意不返还借条,比如说借条已撕毁,找不到了,甚至有些人当面撕毁伪造的借条,保留真的借条。借款人在这种时候应该要求贷款人出具收条。如贷款人不出具收条,贷款人可能在以后以原借条提前诉讼,要求借款人再次偿还借款。这时的举证责任则转移到借款人一方。借款人应当提交该笔债务已经偿还的证据,如果贷款人未能保存相关证据,无法提交已经偿还债务的证据,很可能就会承担败诉风险。从而造成一笔债务两次偿还,增加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206条、第2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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