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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借条在手还钱诉求为何被驳回?2016-10-11 17:01:38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266次
拿着两张巨额借条,要求已故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被告之一对于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然而,法院为何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定? 手拿百余万借条将借款人法定继承人告上法庭 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衣吉吉、何涛涛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何涛涛于2013年9月因病去世。被告何之遥系何涛涛之父,被告金玉璋系何涛涛之母。何涛涛除被告衣吉吉、何之遥、金玉璋之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 在原告韦小雪向法院提交的何涛涛生前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上载明,何涛涛于2010年分别向韦小雪借款50万元、80万元,借款期间年利率20%,借款期限三年。逾期若无还款能力,以两处房产作为抵押。 原告韦小雪与何涛涛经人介绍认识,何涛涛因为在北京投资需要用钱,向韦小雪借款。韦小雪在与何涛涛喝茶、打牌时以现金的方式向何涛涛支付的借款,每次都是2万元、3万元、5万元不等,然后何涛涛出具了总借条。因为何涛涛支付利息都很及时,打总条的时候就把其他的借条销毁了。据韦小雪主张,借给何涛涛的现金有些是自己的,有些是借的别人或父母的。原告韦小雪对其上述主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被告衣吉吉对于借款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然而被告何之遥、金玉璋主张,原告韦小雪所诉并非真实借款,原告韦小雪仅凭借条无法证实借款已经实际发生。何涛涛生前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职员,每年仅工资一项的稳定收入在30万元左右,其家庭的主要支出为偿还两套房产的贷款,每年偿还约6万元左右,没有其他的大额支出。何涛涛生前曾经于2012年2月和2013年1月提前偿还银行房贷28万元,银行贷款利率每年在6%左右,而本案的借款利率每年为20%,如果本案的债务真实存在的话,何涛涛不可能提前偿还银行贷款而不去偿还原告韦小雪的借款。 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成为本案焦点 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合同生效条件。对于存在借贷关系及借贷内容等事实,出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主张以现金方式交付的借款,法院应当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交付。 就本案而言,本案两份借条均由出借人韦小雪自行打印后,交由借款人何涛涛签字,该方式与传统民间借贷交易中借条书写习惯不符,仅凭签名难以证实借条记载内容系借款人的真实意愿的自由表达。韦小雪称两份借条系对双方之前债务的汇总,但两份借条上并未记载任何关于该方面的信息,韦小雪该主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房屋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登记,韦小雪受过硕士研究生高等教育,应当具备该法律常识。两套房屋均办理了房产证,可以且有足够的时间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无法证实韦小雪持有的两份房产证系以合法方式取得,故韦小雪据以持有两份房产证的事实印证借款真实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同时,韦小雪主张出借款项中有向其父母的借款,但又称其父母至今对本案借款不知情。衣吉吉称与何涛涛生前夫妻感情很好,但对本案借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亦不知情。两人陈述均与常理不符。 从支付能力看,借款发生时,韦小雪尚未参加工作,并无大额稳定的合法收入,出借如此大额的借款与韦小雪出借能力不符。从借款数额看,韦小雪与何涛涛于2009年初通过他人介绍相识,至借条产生仅一年有余,两人之间并无其他特殊关系,出借如此大额的借款与两人之间的关系紧密、信任程度不符。从借款交付看,一方面,韦小雪本人陈述的交付方式、地点、款项来源与其委托代理人陈述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矛盾;另一方面,借款发生时,韦小雪并不在济南,其称每次均系现金交付,无任何一笔经银行转账交付,无任何人在现场见证,其向朋友借款80余万元亦无任何款项通过银行转账,自己亦未将借来的款项存入银行;上述陈述不合常理,足以引起合理怀疑。 两审判决出借人诉求被驳回 本案审判长张兴欣告诉记者,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综上所述,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韦小雪对于借款来源、交付方式及借款行为发生具体情况的陈述明显不符合生活常理,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相关规定,历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韦小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770元,由原告韦小雪负担。 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韦小雪不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日前,济南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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