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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还款时,为避免迟延履行责任借款人可以将该欠款提存2015-07-06 14:05:1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814次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还款时,为避免迟延履行责任借款人可以将该欠款提存
民间借贷纠纷中,贷款人对于借款人的给付负有协助和受领的义务。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贷款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借款人无法履行债务的,如果借款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主动偿还欠款,则可能要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 利,使借款人及时了结债务关系,避免产生延迟履行的新债务,法律特设了提存制度。 提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其履行债务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民问借贷中,交付合同标的物的借款人为提存人;贷款人为提存领受人;交付的标的物为提存物;南国家设立并保管提存物的机关为提存机关。结合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偿还欠款的,借款人可以将相应欠款提存:其一,贷款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其二,贷款人下落不明;其三,贷款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其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提存后产生什么效力?也就是说,借款人办理提存手续后,借款人(提存人)、贷款人(领受人)及提存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首先,在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债权债务因提存而消灭,借款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转归贷款人。但是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贷款人承担,提存期问,标的物的孳息归贷款人所有,提存费用由贷款人负担。此外,标的物提存后,除贷款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借款人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或者贷款人的继承人、监护人。其次,在借款人与提存机关之问。提存机关负有妥善保管提存物的义务,借款人可以凭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提存之债已经清偿的公证证明取回提存物。贷款人以书面形式向提存机关表示抛弃提存物的,借款人可以取回提存物,但应负担提 存费用。 最后在提存机关与提存受领人之问,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可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贷款人对借款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贷款人未履行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提存部门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应拒绝其领取提存物D贷款人应在规定的期间内领取提存物。贷款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在我国,提存机关应是经国家批准所设立的具有保存和发放提存标的物职能的有关部门,如国家公证处、银行、公安机关设立的失物招领处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的有关部门,等等。从提存有效成立之日起,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止,贷款人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比如丛某与崔某民问借贷纠纷中,丛某借崔某1O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丛某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时,崔某下落不明。为避免承担迟延履行利息,经向法律专业人员咨询后,丛某将所欠本金和利息提存至某公证处,白提存有效成立之日起丛某与崔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终止,丛某不再负清偿责任。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1O1条、第103条、第1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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