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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登记造册2016-07-04 14:53:55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23次
人民法院对于申报的债权,应当指派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编制债权表。 编制债权表时,对于非金钱的债权,应当按照标的物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履行地的平均市场价格算定。对于以外币计算的金钱债权,按照破产案件受理时的人民币市场汇价的中间价换算。 登记造册时,应当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予以分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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