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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

2015-06-17 15:44:40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051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中因为出现法定事由,法院需要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案件中止诉讼的,法院应依法制作裁定书,写明中止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不能对中止诉讼的裁定提出上诉。而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法院需要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案件。所以,诉讼中止相当于暂停诉讼。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中因出现法定事由,造成诉讼无须或无法继续进行,法院裁定结束诉讼程序,之后不再恢复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l)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和诉讼中止不同,诉讼终结就是意味着诉讼结束了。
    例如,如果某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贷款人在诉讼期间死亡,如果有继承人的,在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之前,法院应该中止诉讼。等继承人表示参加诉讼之后,再恢复诉讼,由继承人代替贷款人的原告诉讼地位;如果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的,法院就会裁定终结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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