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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及简易程序的特点2015-06-17 15:46:49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92次
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民问借贷纠纷案件在以下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问借贷纠纷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此外除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院适用<民事诉讼法>意见》第1 68条的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地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在很多环节的设置上都进行了简化,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起诉方式的简化 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记录和登记的内容向原告当面宣读,原告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捺印。而在普通程序中,原则上原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起诉讼,口头起诉为例外。 (2)传唤当争人及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简便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 59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简易的民事案件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据此法院可以采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这意味着简易程序通知当事人不用受到普通程序开庭前3口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规定的限制,而是可以随时传唤当事人。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可以采取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法院也需确定确实通知到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无法通知到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3)实行独任审判,审限较短 普通程序需由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审限为6个月;而简易程序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审限为3个月。 (4)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打乱法律规定的诉讼阶段;而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案件审理的进程。 一般而言,诉讼金额不大的民间解答纠纷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即便是金额较大的案件,如果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明确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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