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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015-06-25 16:06:0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589次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是一种非常典型的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是规范民问借贷法律关系的主要法律,并且《合同法》对借款合同有专章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发生法律效力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款合同、借据、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是金钱或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实际交付。《合同法》第210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o"由此,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是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的。实务中,按照民问借贷的习惯,也一般是先由出借人给付钱款,再由借款人开具借条。这有别于依据其他基础法律关系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其他合同关系、侵权损害、无因管理等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民间借贷基于金钱的交付,本身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法律事实,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借贷案件进行审理;而依据其他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实践中即使有书面欠条等形式要件,原则上仍然按照引发纠纷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
民间借贷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行为,这种自由性和自主性的特征决定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并不严格,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禁止规定的民间借贷行为,法律就予以保护,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当然,同其他合同关系一样,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状态也分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等情形。在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情况下,在法律对合同效力有特殊规定时,民间借贷合同也应符合这些规定。一般而言,民间借贷合同被认为无效主要就是法律有特殊规定,而法院会对借贷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日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其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即在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条文中明确表述或其立法本意是违反了该种规定系无效或者禁止性的行为。对于民间借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主要表现为:以借贷名义向社会集资,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企业之间进行借贷等未经许可经营金融业 务或变相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为等。 要特别强调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中也可能出现认定大部分合同条款有效,而认定少数条款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这种情况是对民间借贷合同基础效力予以认可,但对其中违法的非主要条款不予认可,例如合同约定的超出标准的利息、过高的违约金等。法院不会认定这些条款的效力,而是会调整至合法合理程度。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44条、第52条、第56条、第58条、第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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