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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的条件有哪些?2015-07-28 15:33:5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636次
债权让与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债权让与的基本理论和《合同法》关于合同权利转让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须存在有效债权。债权让与合同的目的是转让债权因而必须有有效债权存在。有效债权的存在,是债权让与的根本前提。所谓“有效债权”,是指该债权真实存在且并未消灭,并不意味着它一定能够得到实现,也就是说让与人仅负有保证它确实存在的义务,并不负保证债务人能够清偿的义务。因此,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撤销合同所生之债权、享有选择权的债权等内容不确定的债权和成为权利质权标的的债权都可以作为转让的标的。以不存在的或者无效的债权让与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让与他人,都将因标的不存在或者标的不能而导致债权让与合同无效,让与人对受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并非所有的债权都具有可让与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得转让: ①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这类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基于当事人间特别信任关系的债权,原则上不得让。例如,雇佣、委托、借用、租赁关系中的债权是建立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上,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原则上不得让与。二是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亲属间的扶养请求权、抚恤金请求权、受遗赠人的给付遗赠请求权、离退休金债权、以特定人为对象提供劳务的债权(对特定人进行家教的债权)、基于演出合同所产生的债权等,都不得转让。三是不作为债权。即债中包含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义务(如禁止某人在转让某项权利后再将该权利转让给他人、禁止某人使用某块土地或某项财等)o由于不作为债权只是为了特定债权人的利益而存在,如果允许债权人让与债权,无异于为债务人新设义 务,显然于债务人不公,所以不允许转让。四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因为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它随主权利的转移而转移,性质上不能与主权利分离而单独让与。 ②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a在当事人禁止转让债权的约定发生何种效力上,有三种立法例。一是此种特约无效,法国法采之;二是此种特约于当事人间为有效,但对于第三人为无效,德国法采之;三是此种特约为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法采之。我国法对此未作规定,学者中也有不同的 观点。笔者认为,当事人间有此种特约的,其约定有效,债权不得让与,但此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可以约定不得转让债权,但其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关于不得让与债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于债权成立时为之,也可以在债权成立后为之,但须于在债权让与前作出。在债权让 与后而为禁止让与债权约定的,其禁止让与的意思表示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债权的,将构成违约行为。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何种债权禁止让与,但我国《担保法》对此作了规定。《担保法》中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对于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其让与仍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否则不能发生让与的效力。 (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合同应在当事人自主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一致。但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两层含义:①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转让合同的形式应合法。转让合同原则上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特别形式,但法律对债权让与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应以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根据《合同法》第87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让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4)合同债权转让协议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o"①债权转让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债务人时产生法律效力。②债权转让通知应当由债权人对债务人发出。③合同债权转让通知的时间,应当在债务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之前进行,如果通知到达债务人的时间晚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的,对债务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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