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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2015-07-29 13:27:53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2881次
提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提存需要具备的要件包括: (1)债务人在债务已届履行期而无法向债权人交付债的标的物。 (2)债务人无法交付债的标的物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也就是说,债务人无法交付标的物与债权人的原因有因果联系。依《合同法》第10l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必须是债务人在清偿期内现实地提出了给付,个别情况下是以言词提出给付,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债务人的履行。②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下落不明包括:债权人地址不清、地址不详、债权人失踪且无代管人等情形。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债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我国《担保法》第49条第3款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提存的主体要合格。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机关。一般情形下,提存人即为债务人,但提存人不以债务人为限。凡债务的清偿人均可为提存人。因提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需要提存人在提存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所为的意思表示真实。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提存机关,又叫提存部门,是法律规定的有权接受提存物并为保管的机关。依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拾得遗失物的,可向公安机关提存;定作人变卖留置物受偿后,可将余款向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办理提存;公证提存的,公证处为提存机关;若提存地无提存部门,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存。 (4)提存的标的必须与合同标的相符,且适于提存。提存标的物原则上是债务人应给付的标的物。 《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标的与合同标的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机关应告知提存人;如果提存受领人因此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的,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物应为适于提存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将所得的价款予以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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