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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起诉好友欠款20万 因无借条原件败诉2017-02-08 09:10:54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1786次
福安一对多年老友就因算不清一笔20万元的账,最终对簿公堂。最后,由于原告缪某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证明被告冯某某欠钱,不仅在一审中被驳回诉讼请求,在二审中也败诉了。对此,法官提醒市民,民间借贷中,借条原件非常重要。 起诉老友欠款20万 因无法提供借条原件败诉 缪某与冯某某已是多年老朋友了,2012年至2013年间,她们有着密切经济往来,互相间均有一些借贷。可最近,她们在结算这些经济款时闹起了矛盾。 原来,将互相间借款进行梳理后,缪某认为冯某某还欠她20万元未还,而冯某某则认为这20万元她早已还清了,反而是缪某还欠她16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最后缪某将冯某某告上法庭,要求她返还20万元。缪某说,2012年3月16日和7月12日,冯某某分别向她借款20万元和10万元,后来只清偿了10万元借款并拿回了借条。 按理说,原告缪某作为权利的主张者,其负有举证责任。但缪某说,借条原件她没有保管好丢失了,只提供了借条的复印件,而她也没有证据证明借条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反而是作为被告的冯某某,提供了不少证据。冯某某说,借条早已在她还清欠款时撕毁了,并提供证据证明在该借款20万元后,她转账多笔款项至原告缪某账户,余额早已超过20万元。 因原告缪某应承担举证不能后,福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应注意保留借条原件 然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缪某并不满意。一审判决后,缪某不服,向宁德中院提起上诉。但二审期间,原告缪某仍未能提供借条原件,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冯某某已举证证明双方存在诸多款项往来加以反驳,故原告缪某仍应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是否仍存在20万元的借贷关系。借条原件系诉争债权是否存在的直接凭证,且双方存在较多款项往来,上诉人即原告缪某不能在诉讼中提供借条原件证明诉争借款债权仍然存在,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是老百姓间常见的一种经济往来形式。那么,在此过程中,应特别留意哪些事项,以避免发生纠纷造成损失呢?“民间借贷,最为直接且有证明力的证据应为借条。”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因此,首先最重要的就是保管好借条原件。”法官提醒,若原件丢失,也应该有公证机关等提供的证明,证实原件与复印件无异。如果这些证据都不具备,则应注意收集其他证据,比如电话录音,录音的内容明确表示双方存在借款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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