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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交付第三人谁承担还款义务

2021-04-09 09:38:1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6439

一、借款交付第三人谁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的效力仅限于合同的相对方。既然是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那么就应当由签字人承担还款责任。出借人亦是基于对名义借款人的信任才出借款项,理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名义借款人在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可以向实际借款人追索债务。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贷款人和借款人。贷款人根据约定借款给借款人后,享有债权。借款人收到借款后,应根据约定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承担债务。但有些情况下,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对给付借款的对象进行特别约定。如果双方约定,贷款人要把借款支付给借款人约定的第三人,那么贷款人就不会直接把借款付给借款人,借款人也不会直接收取借款,借款会根据双方约定付给特定的第三人。此时,借贷法律关系仍然成立,借款人向双方约定的第三人支付借款后,借款人应该根据约定向贷款人归还借款、支付利息等。

 二、什么是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按照借款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本建设借款、技术改造借款和生产经营借款三类。
 
  长期借款按照偿还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定期一次性偿还的长期借款和分期偿还的长期借款两类。
 
  按照付息方式与本金的偿还方式,可分为分期付息到期还本长期借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长期借款、分期偿还本息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按照涉及货币种类的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长期借款和外币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从银行借人的长期借款和从其他金融机构借人的长期借款等
 
  三、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当事人一般是金融机构与法人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确定管辖权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起诉到法院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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