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个人债务追讨企业债务追讨企业咨信调查民间借贷案例讨债技巧讨债流程业务范围收费标准联系我们  

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的,需承担还款责任

2015-07-01 16:33:17 来源:成都律师追债网 浏览:3869
                               以自己名义替他人借款的,需承担还款责任
    在民问借贷法律关系中,贷款人按照约定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在收到借款后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归还借款。一般情况下,借款人是为自己的需要向贷款人借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即为借款人。实践中,出于种种原因,某些情况下,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的实际使用人并非借款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借款人实际并未使用借款,但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约定,贷款人仍可向借款入主张权利,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因此,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借款的,需承担向贷款人归还贷款的责任。借款人可以在承担责任后,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案例】
          借款人以自己的名义替他人向贷款人借款,借贷父系征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问成立
                ——原告姜某与被告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程某与姜某并不相识。因程某朋友孙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程某经孙某介绍,认识姜某,并替孙某写下欠条向姜某借款30万元。后孙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姜某将程某诉至法院,要求程某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原告姜某诉称:2011年3月23日,被告程某与姜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程某向姜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因程某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故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程某:(l)归还借款30万元,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2)承担该案诉讼费用o
    被告程某辩称:不同意姜某的诉讼请求。程某是退休教授,生活优越,并无借款需要。之所以与姜某签订借款合同,是帮原来做过其家中保姆的孙某向姜某借款。孙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但她没有本市户口,无法借款,故多次央求程某帮其向姜某借款。程某出于帮忙的心态与姜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姜某将钱转账给程某后,程某当日即转账给了孙某o程某之前并不认识姜某,是孙某介绍认识的,孙某才是事实上的借款人,程某只是个中间人,姜某应当起诉孙某归还借款,而不应向程某主张。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3日,姜某与程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中约定:程某向姜某借款30万元,借款期限为30天,从姜某将借款交付程某之日起算,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5%,若程某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还应支付日万分之三的滞纳金。协议签订后,姜某于20 1 1年3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程某的银行账
户转入30万元。同日,程某从其银行账户向孙某的账户内转账30万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o根据姜某与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以及姜某向程桌提供借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可以证明姜某与程某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程某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行为,损害了姜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程某主张其经济条件较好,并无理由向姜某借款,但家庭经济条件良好,并不能说明程某不能向姜某借款,借款的用途和理由有多种;程某主张与姜某系经孙某介绍认识,借款是帮孙某借的,但对此程某不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o因此,姜某请求程某归还借款30万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所折算的利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6个月至1年度贷款年利率6倍部分,姜某自愿放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故法院判决程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
姜某借款30万元及利息。
   【分析解答】
    实践中,存在大量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的情况。例如,A需要资金,欲向B借款。但B出于对A还款能力的不信任,不愿向A提供借款o A向还款能力强、信用度高的C求助,由C与B签订借款合同,借款给A使用。在A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B应向A还是C主张权利?该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不符时,应由谁承担还款义务。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民法上的“合同相对性”理论。所谓的“合同相对性”,主要指的是合同仅在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对合同外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因此,即使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使用借款,其仍应根据合同相对性,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姜某与程某签订了书面的借款协议,并且姜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程某提供了借款,姜某与程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借贷关系,是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程某否认其与姜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称自己只是中间人,实际借款
人是孙某,但程某确实为借款合同列明的借款人,并对孙某通过其借款的行为不能提交任何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虽然程某在收到姜某的借款后,当天就将款项转账给了孙某,但这一行为,并不影响姜某与程某之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也不代表姜某与孙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案所涉及的借款,其借贷关系的主体是姜某与程某,姜某按照合同约定向程某提供了借款,程某应当按照约定向姜某归还借款,姜某也只能向程某主张权利。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至于程某向孙某账户内转账30万元的行为,若确如程某所说是向孙某提供借款,程某可以另行向孙某主张权利。
   【法律法规链接】
   合同法:第205条、第206条、第20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
 

最近更新
民间借贷纠纷诉状中原告可以写委托人的电话
民间借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民间房产抵押借款合同
未成年人借款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借条写错名字还有效吗
借款与投资有什么区别
借款收不回来怎么办
借款交付第三人谁承担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见证人的作用有哪些
民间借贷法院起诉流程及所需材料
银行小额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小额贷款还不起了有什么后果
小额贷款担保期最多几年
民事债务纠纷会判刑吗
房屋抵押借款利率是多少

点击排行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条时未明确其身份,法
双方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将未偿还本息累加后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期内利率超过了四倍利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举债数额明显超
利息和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能否同时取得
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
合伙人之间因合伙出资发生纠纷,不能以民间
企业问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可按银行
第三人在借条上仅有签字,一般认定为见证人
用于赌博之借款是否受法律保护?是否属于夫
企业间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后,资金占用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
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
公司借款利息怎么交税
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联系邮箱:18080022000@qq.com - 在线QQ:18080022000
蜀ICP备10025313号-3
Copyright 2024, 版权所有 www.cdzzw.com.